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武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債 權 人 李武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宏即泓達農產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補正債務人已向債權人收取預付款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確認李佳琳是否為債權人李武奇之送達代收人?若是,請具 狀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