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方建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9號 債 權 人 方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嘉銘即吉成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吉成土木包工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莊嘉銘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