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祥蕙有限公司、唐秀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1號 債 權 人 祥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與債權人祥蕙有限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聲請狀尾之印文為祥蕙畜牧場。) ㈡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聲請狀修改處之印文為祥蕙畜牧場。)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具狀說明本件借款原因事實。 ㈣提出「鈞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