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亮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念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影本。 ㈢提出具有貸予人印文及借款人簽章之借貸合約書影本。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