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連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柏翰是否為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並提出具有受任人陳柏翰蓋章之委任狀正本(因出具之委任狀狀 尾受任人欄位未蓋章)。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月租費、違約金、電池重置費之金額各為何?並陳報違約金之計算式。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3,198元之計算式。 ㈣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