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井手浩二、朱彣仲即森拓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9號 債 權 人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債 務 人 朱彣仲即森拓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彣仲即森拓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森拓工程行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台端所提契 約書所載債務人為森拓室內裝修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