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廖美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債 權 人 廖美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偉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幫債務人林偉德還忠詠企業有限公司通哥貳萬五仟元之釋明資料(如:還款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林偉德(住○○市○○區○○路00號8樓)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