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曾庭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曾庭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昉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吳昉諭」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不相符),請陳報正確債務人;如欲變更債務人為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因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業於112年9月7日府授經登 字第11207555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付款人為「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非發票人。)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