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潘莉婷、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娟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 債 權 人 潘莉婷 債 務 人 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娟娟發支付命令部分,依債權人聲請狀陳明本件係請求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並提出薪資單、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遣費計算表及銀行薪資存摺等影本釋明,則債權人原係受雇於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娟娟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請求資遣費自應對該公司為之,劉娟娟並非與債權人訂立僱傭契約之相對人,自難認債權人對其有何薪資及資遣費請求權可言。是債權人聲請併對劉娟娟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