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石月雲及王勝政(即王映涵之繼承人)即御品企業社、石月雲即王映涵之繼承人、王勝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石月雲及王勝政(即王映涵之繼承人 )即御品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並確認是否仍得對「御品企業社」為本件請求?( 獨資經營之商號本身無權利能力(最高法院42年臺抗字第12號判例意旨參照),事實上無法為任何行為,且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601 號判例意旨參照),需藉由自然人之負責人為一定行為, 商業登記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為表彰經營權之證明文件,當負責人死亡或變更時,須依法辦理繼承登記或變更登記,始能表彰經營權之歸屬。縱石月雲、王勝政為王映涵之繼承人,並不當然成為「御品企業社」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再者,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