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固品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炳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固品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聲報遺失之報案證明文件(報案內容應載 明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提領公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