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昶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昶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陳昶宇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印文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