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立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001號 債 權 人 王立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浩天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協益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新竹市香山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