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程明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維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正確之住居○地○○○○00弄0號」或「97弄7號」?並提出相對人「張維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