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和資企業有限公司、周珉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蘇芷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輔「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陳報相對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蘇芷瑩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 四、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是否有誤?(因民國110年7月20日後之利率規定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6。)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