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詹炳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芃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