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85號 抗 告 人 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玉雪 抗 告 人 陳宥彤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和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抗告人未 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均已於113年5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