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嘉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24號 聲 請 人 陳嘉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淵源、張志偉、張榆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請求範圍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