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煌祥即鑫鴻利企業社、施炳薪、鐘永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1,010,469元」及請求金額「1,010,469元」之二項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票面金額為100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