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闕源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8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沛慈、黃沛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法 定代理人廖心慧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