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莊佳貴、朱鏡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10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飾瑩有限公司、侯欽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飾瑩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