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志桓、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林志桓 相 對 人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明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本票裁定,係以其執有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所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共新臺幣13,900,000元之本票13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及利息。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印、相對人何明宗印,而相對人何明宗又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自本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相對人何明宗之蓋章,係代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發票,而非與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發票。相對人何明宗既非前述本票之發票人,依法自無庸就前述本票負票據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對其聲請連帶給付票款之部分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三、本件聲請除前項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95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2月25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2 109年8月10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3 110年2月1日 2,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4 110年10月4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5 111年5月4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6 111年6月6日 2,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7 111年9月5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8 112年1月2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9 112年4月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10 112年4月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11 112年6月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12 112年9月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13 112年11月6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