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董川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紀有限公司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中簡聲字第15號裁 定,提供新臺幣622,917元為擔保金,停止執行,茲因兩造 間訴訟已終結,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 二、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 ,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致本院無從合法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