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炎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均頴、顏清松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