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高林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高林禎 上列聲請人因麥克傑森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麥克傑森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