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高偉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72號聲 請 人 高偉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本院按: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 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詳如附表說明),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等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繳交說明): 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