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歐陽徵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執行近鐵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執行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60,000元。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文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又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 、第3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而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而酌定之,先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21號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近鐵汽車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於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處理如附表所示管理事務,爰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近鐵汽車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及股東胡文國死亡後,由胡萬良、楊秀勸、丁佳慧為胡文國之繼承人,然因胡萬良、楊秀勸、丁佳慧未就胡文國對近鐵汽車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辦理繼承登記及推選董事,故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 第21號裁定選任為近鐵汽車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人主張業已協助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處理如附表所示事務,並經本院解任臨時管理人職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解任臨時管理人案卷核閱屬實。爰審酌:聲請人主張已協助近鐵汽車有限公司清償債務、稅金、罰鍰、費用,並為所屬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等如附表所示事務,考之聲請人業經法院選任及解任為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緣由及過程,本院認聲請人上開主張所承擔之責任及工作情形,確屬有據。再者,聲請人歐陽徵律師為專業人士,經本院裁定擔任臨時管理人,依其專業知識與經驗,為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處理如附表所示事務,並須面對該公司股東及胡文國之繼承人等事宜。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歐陽徵律師擔任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之報酬以新臺幣6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事務處理概要簡表 編號 處理事項 1 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0、2133-U8、ABY-1790車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均已過期,為免承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1款及第51-1條所定裁罰,已為上開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 近鐵汽車有限公司之中華電信用戶號碼00000000(附寬頻網路43Y289032)、00000000(為代表號,附子號00-00000000)、A55678於民國112年1月初起均由啟盛近鐵汽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使用,為避免承受電信費等相關債務,分別於112年9月19日、113年1月31日將上開中華電信用戶號碼過戶予啟盛近鐵汽車有限公司指派之人員。 3 經核丁佳慧提供之近鐵汽車有限公司待付款資料,並函知胡萬良、楊秀勸、丁佳慧擬清償之近鐵汽車有限公司債務,計12名債權人,債務金額計新臺幣486,944元,上開人等對此未為反對表示,嗣經近鐵汽車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啟盛近鐵汽車有限公司(鍾佩珊)更正近鐵汽車有限公司債務金額,相對人債務金額總計463,582元已全數清償。 4 近鐵汽車有限公司應繳納之112年全期使用牌照稅、111年及112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111年汽燃費逾期繳納之罰鍰、車輛未定期檢驗罰鍰、執行費用、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營業稅滯(怠)報金,總計64,127元已全數繳納。 5 聲請人於執行近鐵汽車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時,為處理事務順利及尊重股東意見立場,經數度發函向近鐵汽車有限公司之股東告知處理之進度(112年5月30日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112年8月31日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112年8月31日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112年10月23日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並請其就執行事務表示意見,就此往來聯繫之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