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活水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吳美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活水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臻妮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