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煬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