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趙秀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趙秀珊 當事人(被告人人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