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孫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馬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01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2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