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謝惠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謝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