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麗玉、靜院室內裝修、張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陳麗玉 被 告 靜院室內裝修 法定代理人 張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6,000元,及其中5萬元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其中536,000元自112年2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29,308元(計算式:本金586,000元+起訴前利息43,30 8元=629,3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丁文宏 附表:(起訴前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萬元 111年10月29日 113年8月5日 (1+282/366) 5% 4,426元 2 利息 536,000元 112年2月23日 113年8月5日 (1+165/366) 5% 38,882元 小計 43,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