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翔磁磚有限公司、林惟仁、王瀚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