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羽工程有限公司、鄭秀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5號 原 告 東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畇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李怡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