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邦建材有限公司、林慶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富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春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立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02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