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泓勳投資有限公司、兼、陳泓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忠勳 被 告 泓勳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萬7299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4萬7218元,及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2567%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則上開請求金額應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0日)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45萬72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萬72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 別 計算本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4萬7218元) 1 利 息 144萬7218元 113年7月24日 113年10月10日 (79/365) 2.92567% 9164.18元 2 違約金 144萬7218元 113年7月24日 113年10月10日 (79/365) 0.29257% 916.43元 小計 1萬80.61元 合計 145萬7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