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陳啟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6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7號),惟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1,0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用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