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蕭佳慧、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蕭佳慧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