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坪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