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李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1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