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龍谷國際有限公司、周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龍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