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涵妮、臺中市政府、盧秀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甲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拆 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起訴時交易 價額或公告土地現值,乘以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計算。經查,原告已具狀查報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為43.85平方公尺,是認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當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43.85平 方公尺計算,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9萬7215元(計算式:43.8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13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5900元/平方公尺=69萬7215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