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易昌運、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易昌運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