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沈正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沈正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