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氏皮草有限公司、陳彥伶、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簡吉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7號 上 訴 人 王氏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伶 被 上訴 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簡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