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立信即沛立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吳立信即沛立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虹錡生技有限公司蘇祐德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12年12月31日 51,141元 G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