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方武 法定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所請求而涉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查依本件合約書第十四條約定,本契約如發生糾紛,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一份附卷可稽,是 依前前揭說明,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德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