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三五號 再審 原告 甲○○ 再審 被告 美麗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設 法定代理人 羅金花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八十九年度 簡上字第一三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再審被告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臨時大會決議所採行之收費辦法是 以月為單位,年分二期,每一期收取六個月管理費。再審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二十七日於沙鹿簡易庭言詞辯論知悉再審被告起訴請求給付時,再審被告就八 十三年一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之管理費請求權,即已因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而 依再審被告收費辦法計算,再審原告八十三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之總金 額當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八千元,故再審被告主張之總金額十一萬一千四百元 ,應屬錯誤,並提出本院沙鹿簡易庭通知書及美麗新世界社區住戶八十二年十二 月十二日臨時大會議紀錄各一件為證,以發現對其有利之證物漏未斟酌為由,提 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0號確定判決,並主張再審 被告僅得重新核算請求八十四年一月起算之管理費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謂 「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須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證物,致未經斟酌,而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者而言 。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且為當事人所已知者 ,則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經查再審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即美麗新世界社區住戶八 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臨時大會議紀錄,業經再審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本院八 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0號準備程序時提出附卷,且再審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八日所提言詞辯論狀中亦曾就該臨時大會議紀錄有所主張,是再審原告所舉之 上開臨時大會議紀錄顯係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並為兩 造所已知,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從而,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述之再審 理由,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七十 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王 銘 ~B 法官 吳美蒼 ~B 法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