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被 告 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